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79號原 告 邱蕙如被 告 邱益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二行「民國93年3 月9日與被告結婚」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1年3 月9 日與被告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