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84號原 告 莊博雲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容被 告 莊海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小婷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