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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10號原 告 王任翔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被 告 王慶誠上列當事人間子女提起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惟其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裁判日期:201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