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憶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寶秀原 告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被 告 張國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