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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憶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寶秀原 告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被 告 張國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景富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