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 告 潭興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甘永昌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王士諒、江國萬、.善一、許惠珠、陳美意、陳敬清、.薛彩蓮、謝見明、謝旺義、謝素美間請求強制出讓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係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組織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經合法選任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有關重建之議案,業經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合法決議之會議記錄(含召開會議通知、到場人簽名簿、議案表決之實際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