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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 告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之股東常會會議決議關於被告應按股東持股比例減資8 億元並銷除已發行股份8 萬仟股部分之決議無效(參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顯見原告之請求係涉及股東權利變更者,性質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甚明,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 億元,亦非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佰貳拾捌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千元,尚不足陸佰貳拾柒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景富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