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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林美蘭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複代理人 唐宗弘被 告 洪永俊

陳春梅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等
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