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林美蘭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複代理人 唐宗弘被 告 洪永俊 陳春梅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