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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 告 陳雅菁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被 告 林張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