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 訴 人 廖文彬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振空調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