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怡萱
號2樓以上上訴人與黃貞元因100 年訴字第1692號沒收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