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蔡順情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被 告 大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見如被 告 劉素華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聲明第1、2項部分,第3項部分待補充後另核)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第
1、2項均屬因財產權涉訟,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按165萬元核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3萬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