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賴怡雯律師被 告 翁呈耀
翁千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