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 告 陳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重新計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告陳勇安、陳益隆之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於100年7月22日提出之準備二狀,追加被告陳勇安、陳益隆,並未記載其之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訴狀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裁判案由:股份重新計算等
裁判日期: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