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 告 陳允火被 告 顏文隆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9,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有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向本院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