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 訴 人 顏文隆被 上 訴人 陳允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4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101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