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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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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