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4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 告 Argo Text.法定代理人 劉子安 (TZU-.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被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NC Tek Enterprise Co., Lt

d)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訴訟代理人 葉曉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洛杉磯郡San Pedro 法院西元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之民事確定判決,案號08NO01768 之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壹角柒分,准在中華民國境內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依美國加州法律合法註冊之公司,此有美國加州州務卿出具公司法人證明,有當事人能力及權利能力等情,業據提出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3頁),是依首揭判例意旨,原告雖係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但既設有代表人,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西元2008年間向被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支付總額為美金18,195元之定金二筆,另並支付銀行手續費60元、關稅1,898.27元、報關仲介費145 元,共計20,298.27 元。因被告所提供之貨物重量不足而產生質量爭議經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洛杉磯郡San Pedro 法院以案號08NO01768之判決,命被告應給付上開20,298.27 元及判決前利息3,30

1.35元、訴訟費用2,399.55元,合計共25,999.17 元(下稱系爭判決)上開案件之訴訟程序經合法送達被告,被告未上訴而確定。又系爭判決並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所定4 款不予承認其效力之情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

1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提出之系爭判決並無意見,兩造間確實有布匹之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然被告在美國並無分公司,也未收到開庭通知。縱認被告交付之布匹有所數量不足或瑕疵,應不致於解約,應依交易實務由原告提出短少或瑕疵之原因,再由被告出貨補足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原告主張系爭判決為確定判決,系爭判決係判命被告給付

原告系爭款項一情,業據其提出經我國駐加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洛杉磯郡San Pedro 法院西元2009年11月9 日之民事確定判決,案號08NO01768 之判決暨中譯本(見本院卷第6-8 頁),並提出曾郁智公證人具名之宣誓書暨中譯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系爭判決為真實,並係確定判決,委無疑義。

㈡次按,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經查,本件系爭判決業已確定,已如上述,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判決有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茲分述如下:

⒈依中華民國之法律,美國法院有管轄權,系爭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

⑴按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外國法院無管轄

權者」,係指外國受訴法院就該判決事件,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之標準,對之無管轄權而言,如專屬我國法院管轄之婚姻事件等是;如非專屬管轄案件,且依當事人主張事實,按照我國法律認為該外國法院有管轄權者,即難謂有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次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⑵本件原告向美國法院對被告提起系爭訴訟,係以其前於西元

2008年向被告公司訂購布匹,兩造並訂立買賣契約,惟因該布匹重量不足而產生質量爭議,已經原告解除買賣契約,故訴請被告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自屬因契約而涉訟,且非專屬管轄事件。而依兩造約定,被告應將原告所購買之布匹交送至原告公司處所,此為被告所提出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故被告就該買賣契約約定之債務履行地在美國,則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美國法院即有管轄權。被告抗辯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恐有誤會。

⒉系爭判決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

⑴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其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不認其效

力,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文所規定「已在該國送達本人」,依文義解釋,公示送達或補充送達均不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裁判要旨參照)。

⑵經查:系爭判決為缺席判決,被告於該事件審理時並未應訴

,此為兩造所是認。而就該訴訟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之送達,原告主張﹕上開文書通知,係透過設籍在我國台中縣豐原市(現升格為台中市○○區○市○○街○ 號Maggie Chen,直接將文書送達被告在新北市○○區○○○路○○號,由有收受權限之Mei Huan Hsieh收受,並有原告所提出美國加州法院傳票送達證明原本及中譯本(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為證,可信為真。被告既經合法送達,系爭判決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之情形,應堪認定。

⒊按「禁止實質再審查」,為普世各國就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

承認程序已然確立之原則,因此,在外國確定判決之承認及許可執行之程序中,原則上不得就外國判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允當,再為實質性之審查,僅在為維護內國之公共及倫理之基本秩序,例外有限度的進行審查,因此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3款始規定外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認其效力,而該條所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之立法理由所示,前者指立國精神與基本國之具體表現,而後者則為發源於民間之倫理觀念,質言之,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得以本款拒絕承認其效力者,乃其判決承認之結果將抵觸我國法秩序或倫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基本理念時,始例外地排除其判決在我國之效力,則外國確定裁判僅與我國法之任意規定不符者固毋論,縱其違背我國法之強制規定,但未達抵觸上開法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理念時,仍不得逕予排斥。查,系爭判決係依據解除買賣契約爭議之給付判決,尚無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之問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未主張有何違反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是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3 款之情形,已足認定。

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相互之承認」,係

指司法上之承認而言,並非指國際法上或政治上之承認。而司法上之相互承認,基於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之原則,如外國法院已有具體承認我國判決之事實存在,或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承認我國法院之判決,即可認有相互之承認。其承認方式,除依雙方法令、慣例或條約外,如兩國基於互惠原則有相互承認他方判決之協議者,亦可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不以有外交關係為必要。查美國與我國目前雖無正式外交關係,然美國定有「臺灣關係法」,與我國維持實質上之關係,且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並揭示國際相互承認之關係。另「美國訂有『台灣關係法案』,與我國繼續實質上之關係;依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揭示國際相互承認原則,該外國確定判決殊無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各款情形,自應宣示許可強制執行」(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意旨可參)。綜上可知,我國與美國在訴訟上相互承認,系爭判決並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之情形。

四、被告雖抗辯縱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原告若有通知原告物品質量問題,貿易實務上,被告會在下次不足,原告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惟查,我國法院就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僅以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認定標準,其他外國法院認定事實或適用法規部分有無瑕疵,均不在我國法院審認之範圍內,已如上述。經核原告就系爭美國判決認定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乙節,屬實體審查之範疇,非屬本件許可執行事件所得審究,又是否構成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則屬另一法律問題,與本院前揭審認無涉,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系爭確定判決,並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規定,請求就該民事確定判決,宣示准在中華民國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案由:外國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