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被 告 涂璨瀅
涂蘇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被 告 涂璨瀅
涂蘇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