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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 告 林介立被 告 汪君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湖西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且被告現係因案於澎湖監獄執行中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存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