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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6號原 告 呂連芳訴訟代理人 呂安泉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大墓公、呂義享公、義塚公等間請求給付慰勞金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呂連芳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祭祀公業大墓公、呂義享公、義塚公等給付慰勞金款項。

惟查原告呂連芳已於100 年8 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乙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是其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給付慰勞金款項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