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上訴人 胡碧玲
胡志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05號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