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孟俞均徐碩彬洪明成複代理人 花淑妙被 告 林秉洋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建森被 告 蕭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