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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 告 邦你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傳旺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謝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立之專利授權契約,主張解除該專利授權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自原告公司受領之授權簽約金及原告公司股份等事件,依該原告所提卷附兩造專利授權契約第15條乃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兩造既就本案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法本院即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