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 告 蕭信立
蕭信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尚不足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