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被 告 林淑玲
王秀琴張坤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是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