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 告 盧彥蓉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被 告 楊豐林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按二分之一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10分之1 ,建物之應有部分各為2 分之1 ,因兩造就其處分及使用無法達成協議,被告亦不願協調,原告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規定,請求變賣分割共有物,並依所有權比例以價金分配兩造等語。併為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同意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予以變價分割,伊願將原告之應有部分買回等語置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使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欠缺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 號判例參照),例如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及共有之道路等即屬之。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則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 號判例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建物為5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2 層樓房屋,樓層面積為105 平方公尺,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為138 平方公尺;兩造就建物之應有部分分別為2 分之
1 ,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10分之1 之事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重調字第51號卷第6 至
7 頁);又本件建物僅有一個出入口,亦據兩造於本院10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時一致供述明確,由是可見如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僅有105 平方公尺,並非十分寬闊,復僅有一個出入門戶,倘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分得面積過小,顯不符合房屋經濟效用,抑且原物分割後兩造並無各自獨立之門戶出入,勢必破壞該建物使用現狀,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無法發揮該建物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是本件如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甚明。本院斟酌前述因素,認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予以變賣分割,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始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並徹底消滅兩造之共有關係。至被告雖抗辯:不同意原告之請求裁判分割云云,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並查無任何法令限制其不能分割,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本件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兩造間曾訂立契約明定不分割之期限,是其所辯顯與前揭民法第823 條第1 項規定不合,要難採取。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變賣分割兩造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自無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附表:
┌─────────────────────────────────────────────┐│100年度訴字第2000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1│新北市○ ○○區 ○ ○○段 │ │ 1071 │建│ 138.00 │ 5分之1 ││ ├───┼────┴────┴───┴────────┴─┴──────┴───────┤│ │ 備考 │權利範圍:盧彥蓉10分之1、楊豐林10分之1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 權 利 ││ │建號│-------------- │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1│1981│新北市三重區忠孝│鋼筋混凝土造 │2樓層:79.00 │ │ 全部 ││ │ │段1071地號 │5 層樓房 │陽 台:26.00 │ │ ││ │ │-------------- │ │合 計:105.00 │ │ ││ │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 │ │ │ ││ │ │路3 段77巷1 號2 │ │ │ │ ││ │ │樓 │ │ │ │ ││ ├──┼────────┴───────┴───────────┴─────┴─────┤│ │備考│權利範圍:盧彥蓉2分之1、楊豐林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