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74號原 告 何柏松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被 告 余幼蘭被 告 葉煌暖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64,102元(先位聲明第1、2項部分,核定為6,111,402元(31,900(系爭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1.58(面積)=6,111,402);先位聲明第3項部分,核定為52,7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合計6,164,10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原告僅繳納20,206元,尚不足41,8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