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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靖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進發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23號行使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上訴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揭應徵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等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