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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 告 鄭素琴

陳慧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