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3號原 告 張漢貴訴訟代理人 張蘇美雪被 告 林怡君訴訟代理人 李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裁判案由: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