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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 告 張宿襟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被 告 廣玄宮兼 上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