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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 告 李添財訴訟代理人 楊崇森律師複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被 告 林日旺

馬康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