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宇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被 告 林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件可稽,臺北市中正第1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