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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世倆國暨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被 告 林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段○○○ 號12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