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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朱洧緯原告朱維美.

蔡麗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之12規定,1,650,000 元×原告2 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參萬零陸佰柒拾元。

二、被告公司除張皖蘭以外之其餘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