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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8號原 告 熊悟迪被 告 鈺松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同貴人被 告 周珊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鈺松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市○○區○○路一段89號7樓之1,被告周珊渝住所則係在台北市○○區○○路○○○號6樓之9,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