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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廖進南被 告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解小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社區100 年度第17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之提案二及提案三有關玻璃帷幕牆補強費用支付及17樓逃生走道之公共空間是否開放方案,係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惟其實際上價(金)額如何,無從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核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壹佰伍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