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9號原 告 呂孟台即臺北市私立.
1 號被 告 林義順被 告 林朝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委託養護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委託養護合約第14條約定若因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