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林文良被 告 黃愛貞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複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提出裝潢工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林文良被 告 黃愛貞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複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提出裝潢工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