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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愛貞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良因100年度訴字第772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