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杜成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光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