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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世訴訟代理人 陳月秀律師

謝宗穎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杜成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景富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