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崇喜原名黃介崇.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唐家駿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志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聲明第四項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共計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