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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洪改悶以上原告與被告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