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洪改悶被 告 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榮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事件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經本院限期補正,惟原告並未依限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業已補正為由,提起抗告,查原告確係有於100 年5月9日具狀提出補正狀,自應認原告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