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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 告 李明新

李依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原告係提起先、備位訴之合併,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先位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請求確認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訴請塗銷登記部分,據以擇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核定為新臺幣2,344,350元(土地公告現值2,247,250元+房屋課稅現值97,100元=2,344,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50元,尚不足新臺幣22,71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