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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被 告 吳宜祝

吳兆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