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蔣方巨被 告 李秀美
李佳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損害其權利,依據民法第87條、
244 條第1 項規定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並行使撤銷權,而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即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而鄰近系爭不動產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元,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含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共計24.562637 坪,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