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薛春來
譚顯園被 告 瑋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發
廖明吉黃清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瑋迪國際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頁),依法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烱昆